“父母之愛子,則為之計深遠。”這不,劉先生為了讓孩子上一個好的小學,不惜花費35萬元,找人幫忙“代辦入學”,可最后孩子不僅沒讀成書,支付的35萬元也打了水漂,要想討回,只能通過法律手段——
事情要從2022年開始說起。
2022年6月26日,劉先生和平武男子王某簽訂了一份《代理協(xié)議》。主要內(nèi)容為:劉先生小孩計劃于2022年7月20日前就讀成都某學校,委托王某代辦相關(guān)入學事宜,劉先生自愿支付代理費35萬元。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:如果王某在約定時間內(nèi)未能給孩子辦理入學,需要在5日內(nèi)退還全部費用,逾期未支付還需承擔違約金。
到了約定的時間,王某并未成功幫助孩子辦理入學手續(xù),劉先生找到王某要求退還代理費,可王某僅退回了近10萬元。幾經(jīng)催促無果后,2023年5月,劉先生起訴至平武縣人民法院,稱王某行為屬于合同違約,要求退還代理費用,并承擔違約責任,支付違約金。
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了審查。對于本案關(guān)鍵點《代理協(xié)議》的性質(zhì),法官給出了不一樣的看法。
“此《代理協(xié)議》明面上看屬于當事人雙方合意所簽訂的合同,但因其違反公序良俗原則,以合法簽訂合同的手段,掩蓋非法搶占公共教育資源的目的,屬于無效。原被告雙方都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,一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。”
承辦法官謝雙桂告訴記者,在翻閱大量案例,了解政策法規(guī)后,最終認定《代理協(xié)議》無效。
平武縣人民法院2023年6月14日出具的民事調(diào)解書顯示,原告劉先生與被告王某合同糾紛一案,該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,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。在審理過程中,經(jīng)法院主持調(diào)解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(xié)議:被告王某同意分期退還原告劉先生合同款25.8萬元,若未按期足額給付款項任意一期,劉先生有權(quán)就剩余全部款項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以案說法
法官表示,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因違反法律規(guī)定而無效,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樣無效。我國《民法典》所規(guī)定的公序良俗原則,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,這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《民法典》中的體現(xiàn),與《民法典》的立法目的相呼應,對維護社會倫理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。因此,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,一定要尊重公序良俗,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維護社會公共利益。
記者手記
“不能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”,這句話像“緊箍咒”一樣影響著家長。為了孩子能夠享受到相對較好的教學資源,每年都有家長因孩子不符合入學條件而“病急亂投醫(yī)”,不法分子則以“托關(guān)系”入學等名義詐騙,屢屢得手。
望子成龍、望女成鳳的心情可以理解,可通過“找關(guān)系”“給高價”這樣的方式,一方面不符合招生政策,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上當受騙,造成不必要的經(jīng)濟損失。求人不如求己,多抽時間陪伴孩子學習,養(yǎng)成孩子良好的學習習慣,打好學習基礎(chǔ),這才是對孩子真正的負責。
(毛斌 余朝舞 綿報融媒記者 鄧勇 實習生 強儀純 文/圖)